四川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电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的通知》 百事通

时间:2026-08-19 11:30:33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18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电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规范商运管理职责。电网企业一是加强新机转商运材料审核工作,对于在《商运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商运手续的,应按照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结束时间为进入商业运营时间;逾期未完成商运手续情况,属于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按照完成转商运手续时间为进入商业运营时间,不属于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按照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结束时间为进入商业运营时间。二是加强调试运行管理,细化调试期涉网试验及发电计划安排原则,科学合理、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必备涉网试验。三是严格落实统计信息定期报送机制,每月10日前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当年截至上月新建机组投产、转商运情况、在役机组退出商运情况,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涉网试验开展及进入退出商运管理情况。四是加强“两个细则”管理,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按照上网电量双倍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文件还要求,严格落实商运主体责任。各发电企业一是严格落实调度机构并网前及调试期各项管理要求,科学制定调试方案和试验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向调度机构申报,严格按批复的计划开展涉网试验工作,确保高效、按时完成必备涉网试验。二是严格落实《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及时告知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三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办理进入商业运营所需材料。若对电网企业认定的转商运时间有异议,应在转商运手续办理当月向电网公司申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四川能源监管办调解,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明确调试期电费结算原则。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电费按照《商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造成的差价费用不进行追溯清算。

附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电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的通知

标签: 四川电网 电网发电 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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