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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嘉科技”)股东李连强、斯应昌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惠嘉科技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金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需经董事会审议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福建炳中投资有限公司、玖势通源(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汇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笑天、朱灵洁、黄照华、赵静、王笛共同签署了《厦门芯势澜算贰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认购标的基金份额人民币 5,300.00 万元。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一揽子安排,不属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重组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水根 张剑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